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第三,被告人柯某出售公民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本案中,判断出售行为是否合法,有赖于对本案的信息作出以下两个判断:一是判断房源信息是否属于公民自愿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二是出售行为是否违背公民的自主意愿。关于是否违背公民意愿问题,(一)被告人将房源信息出售给他人,并没有征得信息所有人也即房主同意。(二)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公安机关在房利帮房源信息中抽取200个信息进行核实,其中仅20名涉案房源信息的房东愿意配合调查。上述20人中有9人表示不同意将自己挂牌的房产信息通过共享、买卖、交换等手段交流出去。对房产信息挂牌之后,是否接到房屋销售、装修材料促销、垃圾广告、短信等而严重影响生活的,除了2人称稍有影响外,其他18人均称影响特别大,已经严重干扰了他们的生活。(三)从房源信息发布的目的来看,将房源信息作为商品出售的做法违背了当事人的意志,当事人公布房源信息的目的仅在于销售房产,而非为房产关联产业提供原始信息资源,被告人的做法固然有促进房产交易的客观作用,但其行为超出信息主体的授权范围,应视为违法行为。(四)被告人销售房源信息违背了信息披露中去标示化的基本要求。信息披露应当以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原则,被告人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牺牲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而牟取了个人非法利益,该行为明显违背法益保护原则,属于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五)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应注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本案中房源信息的所有者对个人信息已经完全失控,违背了其自身意志,不知晓自己的信息已用于出售,也无法判断信息会流向何处,是否会被用于犯罪活动。对这些潜在的危险性,被告人并不能排除,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