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住房申请全程网办系统
在优先满足“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凡有住房需求的其他住房困难人员均可申请。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1.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为本市户籍、且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的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当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且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
3.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在市区无房,实际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4.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员的认定条件,在市区无房,且持有合法有效的居住证,并连续缴存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
5.新就业无房职工应符合市区无房条件,在市区社保部门开户未满三年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公租房申请条件:
在优先满足“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凡有住房需求的其他住房困难人员均可申请。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1.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为本市户籍、且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的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当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且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
3.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在市区无房,实际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4.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员的认定条件,在市区无房,且持有合法有效的居住证,并连续缴存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
5.新就业无房职工应符合市区无房条件,在市区社保部门开户未满三年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公租房申请条件:
在优先满足“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凡有住房需求的其他住房困难人员均可申请。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1.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为本市户籍、且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的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当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且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
3.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在市区无房,实际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4.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员的认定条件,在市区无房,且持有合法有效的居住证,并连续缴存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
5.新就业无房职工应符合市区无房条件,在市区社保部门开户未满三年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公租房申请条件:
在优先满足“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凡有住房需求的其他人员均可申请。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1.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为本市户籍、且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的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当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且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
3.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在市区无房,实际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4.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员的认定条件,在市区无房,且持有合法有效的居住证,并连续缴存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
5.新就业无房职工应符合市区无房条件,在市区社保部门开户未满三年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公租房申请条件:
在优先满足“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凡有住房需求的其他人员均可申请。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1.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为本市户籍、且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的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当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且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
3.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在市区无房,实际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4.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员的认定条件,在市区无房,且持有合法有效的居住证,并连续缴存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
5.新就业无房职工应符合市区无房条件,在市区社保部门开户未满三年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2896元以下;申请公租房家庭人均月收入2896元以下。
2.家庭现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3.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一年以上。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其中企业单位注册地址需位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用手续。
2.申请人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员的认定条件。
3.在本城镇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4.申请人(含配偶)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房。
5.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工作年限在5年内)。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其中企业单位注册地址需位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任)手续。
2.在本城镇连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
3.户籍不在本城区范围内。
4.申请人(含配偶)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房。
5.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工作年限在5年内)。
公租房申请条件: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20㎡以下的本县城镇户籍家庭,或在本县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非本县户籍人士(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棚户区改造居民、受灾群众、国家及省市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和医生、教师以及其他有住房需求的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均可申请。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镇常住户口满三年,且实际居住同一户内(超过3人的家庭按3人申报);
2.在本县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3.申请人人均月家庭月收入在2557元以下;
4.本县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不含新就业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5.新就业无房职工,需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用手续,并在本县社保部门开户缴纳社保(缴纳社保不超过3年);
6.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需要单位连续缴纳3年以上社保,并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认定条件(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557元);
7.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稳定务工人员申请材料由所在单位盖章后统一提交当地住房保障部门。
公租房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区居民常住户口,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镇常住户口满一年,且实际居住同一户内;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3.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镇常住户口满一年,且实际居住同一户内;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3.家庭成员持有城镇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4.新就业无房职工,需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用手续;
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条件:
(一)本县城镇户籍或取得居住证的城镇常住人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5 平方米(含)以下,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县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线以下。
(二)新就业大学生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县户籍或居住 1 年以上;持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 5 年;有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并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在就业所在地无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三)新就业职工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县户籍或居住 1 年以上;有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并正常缴存社会保险;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就业所在地无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四)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或进城务工农民工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年满 18 周岁;持有本县居住证(外来人员);有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在就业地所在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3 个月以上(县经开区除外);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就业所在地无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