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中绝对化用语的使用、纠纷处理指南
消法中,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的依据为“违法所得”,而且没有下限;但是广告法中,对“虚假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为“广告费用”,而且当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最低处罚额度为20万元。两者的处罚依据不同。按照法律竞合的从重处罚原则,经营者一旦涉及了虚假广告,很可能面临的是最低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一、《广告法》相关法条

二、绝对化用语是什么?绝对化用语是否必然违反广告法的规定

广告中绝对化用语的使用、纠纷处理指南
违禁词不具备违法性的绝对化用语,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是自我比较的绝对化用语:如“我公司最好产品”“我厂最大的车间”等。
二是表达理想的绝对化用语。如“争取制造最好的产品”“努力打造全市最大的营销公司”等。
三是如实表述的序数字,如“本公司首款产品”“本市首映”“本公司第一款5G手机”等。上述情形因为没有损害他人法益,不应认定为《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禁止使用的广告用语。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自我比较、表达理想,还是广告中的序数字,其表达的内容必须真实,否则就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另外需要注意,有些绝对化用语即使是真实的,仍然属于《广告法》禁止的范围,如“本条街最大的理发店”“本县最好的超市”“本市最强的美发团队”等。
这些绝对化用语虽然客观真实,但容易引人误解为永远“最大”“最好”“最强”,违背了事物的发展规律,忽略了市场的竞争特征,损害了他人法益,应当认定为《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禁止使用的广告用语。
四、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广告中绝对化用语的使用、纠纷处理指南
五、绝对化用语纠纷处理思路

广告中绝对化用语的使用、纠纷处理指南
《广告法》对广告中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处罚起点就是20万,造成此类案件处罚难、执行难等问题。所以,实务界普遍认为此类案件的查处,除了应适用《广告法》的规定外,还应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清洁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