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的女职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的女职工?
【事件一】小王怀孕5个月后,因为身体较弱,长期请假在家休养,单位想开除她,不知道法律是否允许?
【事件二】小张在哺乳期,她掌握单位核心技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不惜将此核心技术泄露给竞争对手,导致单位损失惨重。因此单位想将她开除,又很疑惑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开除哺乳期的员工?
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裁减人员的特点情形。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于“三期”女职工有周到的保护。案例一中的情形属于第四十条第一项的情况,但是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因此案例一中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案例二中,小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此时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请问考上事业单位后正好在哺乳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你有权利要求公司适当安排你的工作时间
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政策和规定?
谢谢邀请回答,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政策及规定全国是一样的吗?
我对本题理解是,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政策及规定全国是不一样的,有特别的规定和不同的,从退休的年龄,职业,退休养老金,和补贴政策,不会和普通的人员同等,是会根据行业,和从事工作的特出性,及平时对人生,特别是身体保护,以及疾病,伤害,伤残,等方面有一定界线,区分对待,合理安排退休时间和提前退休,和各种情况补贴,会有区别不同,从下面二个截图,举例子就可以看出:
所以说这个问题,是会有不同政策,和区分对待,等,尤其,象化工,纺织,等突出行业,工种,政策和规定,不会混为一坛,不分轻重,白毛,胡子,一把抓的。会从突出工种的特别性出发,妥善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他们生活,身体键康的角度,全面恒量,解决实际问题的。
护士倒夜班的年龄规定?
护士倒夜班其实没有具体年龄规定。《劳动法》中没有规定护士多大年龄可以不值夜班。但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孕妇、身体状况不良者,以及快要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不安排夜班。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请问您公司规定入职满一年才能享有产假和陪产假是合法的吗?
对于产假和陪产假,是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配套法规等等法规而设定的劳动者的保障性待遇。对于入职或就业年限法律与法规定没有限定,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的作法单纯从法律角度上说是没有法律依据或法律支持的(也就是说不合法)。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管理制度或者说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则应服从于制度与约定(前提是不能与法律与行政法规相冲突)。至少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此项单位的规定无效或不允许用人单位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至于说“入职满一年才能享有产假和陪产假”的规定,涉嫌限制与侵犯公民的生育权或人身权的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