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石油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石油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办法?
中国石化全员安全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1总则
1.1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高全员安全履职能力,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化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及中国石化管理的合资公司。
组织管理与职责
2.1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全员安全记分管理制度,会同总部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事业部(管理部、专业公司)提出对党组管理领导人员的记分建议,并对有异议的记分记录组织复审。人事部、纪检监察组负责根据记分结果对党组管理领导人员进行考核和处理。
2.2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企业安全记分工作,会同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本单位党组管理领导人员以外的职工的安全记分建议。企业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根据记分结果对本单位党组管理领导人员以外的职工进行考核和处理。
管理内容
3.1安全记分采用12分记分制。
3.2记分周期:党组管理领导人员每个记分周期为3年,处级管理人员(含相当职级人员)记分周期为2年,其他职工记分周期为1年。在任(在岗)职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记,新任(新到岗)职工自任职(到岗)之日起记。
3.3在记分周期内,职工安全记分不因工作调动而清除。记分周期满后,记分清零。
3.4记分情形。
3.4.1发生企业及上报集团公司级生产安全、职业健康和公共安全事故(事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记分。
3.4.2被政府安全检查督查后通报存在问题、挂牌督办重大隐患、行政处罚或公开披露问题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记分。
3.4.3依据《中国石化全员安全行为规范(试行)》(中国石化安〔2018〕271号)《严重违章行为判定标准》(中国石化安技〔2019〕11号)《中国石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指南(试行)》(中国石化安〔2018〕224号)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认定的履职严重不力和严重违章的,对责任人进行记分。
3.4.3依据《中国石化全员安全行为规范(试行)》(中国石化安〔2018〕271号)《严重违章行为判定标准》(中国石化安技〔2019〕11号)《中国石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指南(试行)》(中国石化安〔2018〕224号)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认定的履职严重不力和严重违章的,对责任人进行记分。
3.4.4对违反《加强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十条措施》(中国石化〔2019〕1号)的行为应加重记分。
3.4.5承包商及人员的严重违章应对企业责任人员连带记分。
3.4.6企业认定的其他记分情形。
3.5记分程序:安全管理部门和各业务管理部门依据事故(事件)调查结果、各级安全检查督查报告和HSSE管理体系审核结果,提出对责任人的记分分值意见,经纪检监察和工会等部门复核后,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记录。
3.6对安全记分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记分通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提出记分建议的部门申请复审,提出记分建议的部门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4安全记分考核应用
4.1受到安全记分的职工不能参加安全先进评选。
4.2累计记分满3分的职工,其当年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定档不能为优秀或良好。
4.3累计记分满6分的职工,由人事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全专项教育。
4.4累计记分满9分的职工,应离岗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4.5累计记分满12分的职工,视为不满足岗位安全能力要求,应调离岗位并给予降级或免职处分,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4.6对一次性记分12分的职工,应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7安全记分不代替事故问责处理或其他安全问责处罚措施。
4.8对因安全记分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处分规定》规定程序申请复审、复核。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扣减记分时最高减多少?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扣减记分最高可以减6分。原因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期限内达到12分或者12分以上的,应当参加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并通过考试,方可继续驾驶。在参加学习前,可以自愿申请扣减记分,每次最多可以减6分。值得提醒的是,扣减记分并不等于清零,只是减少了部分分数,而已保持剩余分数在12分以上方有效。机动车驾驶人要注意自己的交通安全,加强对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学习和掌握,减少违章行为,积极避免违反交通规则和发生交通事故,保障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
2021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标准细则?
2021年交通法扣分新规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扣分。驾驶和准驾车型不符合机动车的;在饮酒之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载人多于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造成交通事故之后逃逸,还未构成犯罪的情形一次记十二分。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的情况扣六分。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第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