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2年后发现竟是“凶宅”,法院判了

2025-09-08 00:01:40 22阅读

近日,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一起案件信息,该案是由鄂城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凶宅”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2021年10月,湖北省鄂州市市民陈先生购买了王女士位于城区的一处房产,总价55万元。合同中特别约定:“买方已知悉房屋产权及居住情况,卖方及营销中心无隐瞒。”陈先生通过贷款方式,完成购房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23年8月,陈先生意外得知该房屋曾发生王女士母亲自缢身亡的事件。

陈先生认为卖方故意隐瞒“凶宅”事实,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并要求王女士返还55万元房款及中介费、税款,代偿剩余银行贷款。

对此,王女士辩称,房屋质量无瑕疵,且表明合同已写明无隐瞒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因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该情形符合一般社会公众对“凶宅”的认知标准,可能对潜在购房者形成心理影响,进而影响交易意愿,出卖人对“凶宅”信息负有告知义务。

本案中,王女士在签约时并未向买受人陈先生如实告知其母于该房屋内自缢身亡的事实,反而在合同中作出“无隐瞒”的承诺,存在故意隐瞒行为,构成欺诈。据此,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转移登记合同和借款合同,判令王女士返还陈先生购房款、中介费和税款,并代为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承办法官指出,“凶宅”信息不属于肉眼可见的房屋瑕疵,买方难以自行查证。卖方作为信息优势方和亲历者,对此类重要信息负有主动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诚信”。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是影响交易意愿的关键因素,该信息足以影响买受人意思表示,卖方作为亲历者,刻意隐瞒实质违背诚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王女士故意隐瞒“凶宅”信息,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相关合同应予撤销。

诚信是道德义务,也是交易的基石。卖方作为信息优势方和亲历者,对此类重要信息负有主动告知义务。本案通过否定欺诈行为的法律效力,明确警示出卖人规避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对规范交易秩序、维护公平诚信原则具有示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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