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举报知识(二)

2025-09-09 16:06:17 19阅读

在实践中,处理信访举报的方法如下:

(一)信息反映。对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通过一定载体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

(二)移送承办。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办理。

(三)转交承办。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转交有关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处理。

(四)交办督办。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重要的可向其发函交办,并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对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信访举报的办理情况,可采取一定方式进行督促检查。

(五)直接核实。按照相关规定对部分问题进行核实。

(六)信访监督。对信访举报反映的党组织、党员或者行政监察对象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警示教育或提出相关要求。

——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五、检举、控告人在检举、控告活动中的权利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检举、控告人在检举、控告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提出检举、控告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三)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四)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五)因进行检举、控告,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六、检举、控告人在检举、控告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检举、控告人在检举、控告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检举、控告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检举控告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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