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党”哭了!国家明确定义“碰瓷”,诈骗罪、抢劫罪、盗窃罪…法律将严惩

2025-09-10 01:07:41 18阅读

公安部同时提醒公众,要进一步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上当受骗。一旦遇到“碰瓷”行为,要及时报警。

两高一部首次准确界定碰瓷行为

《指导意见》明确,“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这是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准确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

实践中,通过“碰瓷”实施犯罪的方式多样、手法繁多。有的不法分子通过“设局”制造或者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来实施;有的通过自伤、造成同伙受伤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损伤,诬告系被害人所致来实施;有的故意伪造或者制造交通事故,或者利用被害人酒后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有的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等。具体而言如下:

一、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保险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

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

3.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

4.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

三、实施“碰瓷”,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四、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五、实施“碰瓷”,故意造成他人财物毁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六、实施“碰瓷”,驾驶机动车对其他机动车进行追逐、冲撞、挤别、拦截或者突然加减速、急刹车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七、为实施“碰瓷”而故意杀害、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八、实施“碰瓷”,为索取财物,采取非法拘禁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

九、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人以上为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十、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碰瓷”主要分为诈骗类和敲诈勒索类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介绍,《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分类予以明确。

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即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指导意见》既规定了通过“碰瓷”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常见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又明确了实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包括在实施“碰瓷”行为时,实施的抢劫、抢夺、盗窃、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为的定性处罚。同时,还对“碰瓷”行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等情形明确了法律定性。如实施“碰瓷”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的,应分别视情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另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其他与“碰瓷”相关的犯罪。同时,还加大对“碰瓷”犯罪团伙、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李文胜介绍,近年来,“碰瓷”违法犯罪案件频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某地办理的一起“碰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林某等多人共同谋划,故意与被害人发生碰撞,假装倒地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动物血挤在耳朵里假装受伤流血,骗取对方赔偿金。又如犯罪嫌疑人薛某等十余人事先在饭店周围物色酒驾目标车辆,并故意驾车与之发生剐蹭交通事故,以告发酒驾为由迫使目标车辆司机选择赔钱私了。“碰瓷”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和安全感,而且还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致使一些群众遇有老人倒地等情形不敢救助,有必要予以严惩。

李文胜指出,“碰瓷”违法犯罪活动一直是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由于“碰瓷”行为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等刑法中多个罪名,实践中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由公检法三家联合出台指导意见,对办理此类案件予以规范。

将加大对“碰瓷”团伙打击力度!

《指导意见》在总结以往办案的基础上,通过列举“碰瓷”犯罪的惯用手法,向社会揭露了“碰瓷”犯罪的本质,提醒广大群众避免上当受骗,同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李文胜称,实践中,实施“碰瓷”的违法犯罪分子往往以此为业,一些由“碰瓷”结成的犯罪集团更是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其手法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有的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还滋生黑恶势力,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重大隐患。

例如,近期,全国发生的多个碰瓷犯罪皆是团伙作案。

交通碰瓷是最典型的违法犯罪案件,也广大司机朋友最深恶痛绝的一类犯罪活动,既让人胆战心惊,又延误行程,更要破财。近日,佛冈法院判决一起6个月内疯狂作案31起的交通碰瓷团伙,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主犯李某兵有期徒刑5年3个月。流窜佛冈、英德、广州三地疯狂作案。

他们作案的手法是:

每次作案由1人做“车手”驾驶白色奔驰或银色丰田锐志轿车在道路上寻找作案目标车辆,发现目标后,会以别车方式让目标车辆避让变道,此时守候在路边的“伤者”会将事先准备好的自行车往目标车辆上撞,制造假交通事故。当目标车辆司机停车查看时,“伤者”会假装受伤,同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已损坏的苹果手机要求司机赔偿。期间“伤者”会拨打“车手”的电话,由“车手”扮演叔叔要挟司机赔钱“私了”,需要时“伤者”会拨打假110,(事先将同伙号码存为“110”),由同伙扮演警察声称到场处理会扣押车辆,以此方式敲诈勒索司机钱财。该团伙每次敲诈勒索金额约有5、6千元,最多1次3万元,合计1799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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