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5-10-02 23:06:28 2阅读

公诉机关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高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高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02年10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2017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县看守所。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以高县检诉刑诉〔2017〕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正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严晖

人民陪审员 刘宗平

人民陪审员 李志华

书记员: 郑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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