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法治化】|信访工作法治化政策解读(三)

2025-10-07 22:03:11 18阅读

2024年1月起,信访工作法治化在全国全面推开。按照预防法治化、受理法治化、办理法治化、监督追责法治化、维护秩序法治化的“五个法治化”要求,各级机关、单位将依法规范开展工作、依法受理办理问题、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群众信访权利,努力让各类信访问题“案结事了”、信访群众“事心双解”。今天的“信访工作法治化”宣传专栏继续详细解读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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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越级走访?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据此,对于应当由下级政府信访部门或者职能部门来办理的事项,而信访人跨越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走访提出的,有关机关、单位将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逐级反映问题。因此,走访反映问题不能越级提出,否则上级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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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重复信访事项?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在信访事项办理期间,信访人可通过信访信息系统查询或到受理机关、单位及属地信访部门了解办理情况。《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一般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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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有关机关、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怎么办?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据此,如果信访人对所反映的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如果在此期间再次信访的,会被告知不予受理,引导走复查、复核程序。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是维护申诉权利的救济渠道,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视为放弃复查、复核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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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复核终结,而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投诉的,怎么办?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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