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确认!余某某(男,34岁)在高铁对女童实施猥亵,刑拘!

2025-10-08 01:03:33 23阅读

近日,一段“高铁上陌生男子对小女孩又亲又摸,孩子家长大怒质问”的视频引发热议。

10月7日,广州铁路公安处发布警情通报:

2025年10月3日17时37分,D1819次列车乘警值乘中接报一起涉嫌猥亵警情。经初查,当日17时35分,余某某(男,34岁)在该车7号车厢对一名7岁女童实施猥亵,被女童母亲发现后当场制止并报警。乘警及时到场处置,将嫌疑人余某某移交车站派出所处理。目前,余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身心健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请广大群众不信谣、不传谣,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对故意制造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猥亵儿童法律界定_34岁男子列车上猥亵7岁女童被刑拘_高铁猥亵儿童事件

此前报道:

网传视频显示,在一节高铁车厢里,一女子正大声质问“你为什么亲一下她的脸?亲一下她的脸也不行,我们不认识你。怎么没关系,我很有关系,我不原谅,她是你的小孩吗?她可爱你也不能有这种行为。”其间,有疑似被质问的男子回复说“她可爱”,“这么小的孩子没关系”“我们那边可以”“那怎么办”。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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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岁男子列车上猥亵7岁女童被刑拘_猥亵儿童法律界定_高铁猥亵儿童事件

相关视频截图

据相关视频显示,在女子质问时有高铁工作人员在场,且最后女子曾表示会交给公安处理。那么,针对该起事件,涉事男子的行为是否属于猥亵?高铁运营方又是否存在座位分配不合理等过错,是否需承担相应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据目前已知信息来看,男子有对女孩又亲又抱等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社交范围,符合猥亵的特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不论对象是小女孩还是小男孩,都可构成猥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赵良善表示,涉事男子在视频中辩解“我们那边可以”的家乡习俗并不具有法律抗辩效力,因为这种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不能以此作为免责理由。

来源 @广州铁路公安处、红星新闻

视频 杨子健

编辑 谢珂 审核 蒋波 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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