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母照料孙辈 起诉要75万“保姆费” 亲情与利益的纠葛

2025-10-15 02:01:54 7阅读

昨日的呵护尚留有余温,转眼亲人之间对簿公堂。亲情利益如何兼顾?

徐阿姨是杨某的母亲,杨某与张某曾是夫妻,育有一女小敏。因工作繁忙,自2016年小敏出生前后,奶奶徐阿姨便参与照料,并辞去多份兼职工作。2022年7月,徐阿姨以“二人曾承诺支付‘保姆费’未足额履行,且自己垫付多项费用”为由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保姆费”75.28万元及垫付的医疗费、生活用品费、教育培训费、交通费等共计3.99万余元。

庭审中,徐阿姨认为自己带娃是有偿服务,有书面承诺及协商录音为证;张某则称亲情互助不能物化为商业服务,且录音仅是协商过程,未形成最终协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阿姨参与照料期间并非全程单独照料,部分时段与张某或二人共同照料。杨某曾单方出具材料,承诺每月支付徐阿姨“保姆费”8000元,但无张某签字,张某否认知情。二被告离婚前共支付徐阿姨2.17万元“抚慰费”。张某承担了家庭租房和小敏保险、入园、衣物等多项开支,并为徐阿姨支付过部分火车票费用。二被告协商离婚时提及“保姆费”问题,但最终离婚调解协议未涉及本案主张的“保姆费”及垫付费用。

法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一般情况下祖父母不直接负有抚养孙子女的义务。本案中,二被告经济状况良好,依法应承担起对小敏的抚养、教育责任。虽然徐阿姨基于亲情自愿照顾孩子,但在儿子、儿媳健在且未丧失抚养能力的前提下,并无抚养孙女的法定义务,故有权要求二被告负担其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关于杨某向徐阿姨出具的书面承诺,法院认为将家庭成员间的一般性互助行为简单物化为合同之债,不仅损害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也动摇了以血缘亲情为纽带的家庭存续基础,与我国传统价值观相悖。同时,徐阿姨主张以二被告协商离婚事宜中谈及的标准计算抚养费用,法院认为二被告的言论并未形成协议内容,仅是双方协商过程,故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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