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调生考试公文写作基础理论:公文标题中的标点符号规范

2025-10-17 14:05:46 9阅读

根据《标点符号用法》国家标准,结合公文实践中的使用习惯,可知:标题中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但是特殊情况中,为了更好的揭示公文的中心,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出现标点符号:

1.法律、法规、规章,书名、篇名、报纸名、刊物名等可以使用书名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公布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任务分工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杂志征订工作的通知》

2.公文标题中出现的简称或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应使用引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贯彻落实“约法三章”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的批复》

3.当公文标题或者标题中的某一部分需要注释或说明时要用括号

一种是括号里的内容是对整个公文标题的注释或说明,它与标题同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此时,不能将括号里的内容写在书名号之外。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另一种是括号内的内容是对标题中某一部分的注释或说明

《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

4.有些符号如连接号、建个号等不能随意删除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机动车排放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开展“我的梦·中国梦”第八届齐鲁少年儿童书信文化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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