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停车“开门杀”致人身亡 肇事者获刑!

2025-10-19 20:03:11 7阅读

日常生活中,停车开门这一简单动作,稍有不慎便可能酿成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的司机或者乘客在下车开门时,不认真观察清楚后方是否有行人或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反应,最终撞伤,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人员伤亡。近日,广东法院就审结一宗“开门杀”致人身亡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临时停车开车门,导致别人身亡,最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乘客开门杀致人伤残 司机被判赔百万_开门杀 交通肇事罪 开车门事故

2024年9月某日,刘某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汕头某路段时,在右侧机动车道临时停车。刘某打开驾驶座车门,碰撞到刚好经过该车左侧的二轮摩托车,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张某和搭载人姚某连人带车倒地。张某拨打110、120报警求助,刘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民警带走配合调查。

经交警认定,刘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姚某不承担本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姚某受伤被送往医院,几日后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姚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刘某驾驶的越野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了姚某家属相应赔偿款。同年10月底,刘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同日被执行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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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刘某在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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