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㉛|一网民在直播平台造谣被批评教育!

2025-10-29 20:09:27 6阅读

网民编造“在监狱直播带货”被罚_发布虚假信息引流 法律责任_网络谣言 刑法处罚

案情回顾

近日,我市辖区内居民王某某因妄图在直播短视频平台引博眼球赚流量,便在某音平台发布涉及拐卖妇女现象的不实视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经网安民警查证,该发布内容系谣言。王某某到案后,对其发布虚假信息引流赚取流量的行为供认不讳。利津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某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删除相关信息。王某某表示意识到自身错误,并保证今后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散布网络谣言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希望广大网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恶意歪曲事实,制造、传播谣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素材:利津县局网安大队

免责声明:由于无法甄别是否为投稿用户创作以及文章的准确性,本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您通知我们,请将本侵权页面网址发送邮件到qingge@88.com,深感抱歉,我们会做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