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人小孩”将落户北京,父母同意不让孩子再赤裸爬行 ,父亲是云南人,母亲北京人 引发广泛关注

2025-11-11 14:03:32 5阅读

近日,“某高速服务区出现赤裸小孩”一事持续引发关注,相关话题多次登上热搜。10月16日,在雅西高速四川石棉服务区,有网友拍到一个全身赤裸的孩子。视频显示,这个瘦弱黝黑的孩子蹲伏在台阶上啃咬食物,旁边还有一位抱着另一个孩子的大人似正在与他说话。另一份视频中,这个孩子用四肢在地上爬行奔跑。

据了解,孩子及父母来自云南大理州南涧县无量山镇新政村,此次一家人开房车途经上述高速收费站。此事持续发酵后,南涧县“10·16”工作组发布情况通报称,公安机关已依法介入,经初步核查,未发现拐卖行为。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南涧县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孩子目前在云南省外,南涧县公安局、民政局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已抵达当地,孩子和其父母已在接触范围内。工作组当面开展相关工作,要求其遵守公共秩序,不允许在公共场所再次出现衣不遮体及孩子爬行行为,其家庭已同意。一家人计划驾车回北京。工作组已同当事人女方母亲取得联系,后者介绍近期将把孩子户口落到北京。另外,公安机关已对其父母展开调查。

涉事家庭为一家四口,包括父亲、母亲和两个男孩,大孩子年龄约3岁,小的约1岁。视频中用四肢在地上爬行奔跑的孩子即为大孩子。据当地政府了解,孩子的父母都受过高等教育,父亲有大学学历,母亲有研究生学历。新政村一位村民透露,孩子的父亲一年四季都不给孩子穿衣服,村里人曾报过警。对不给孩子穿衣服的做法,这家人的说法是,他们对孩子采用“自然教育法”。

针对此事,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泽瑞律师表示,不少人误以为“孩子是父母的,怎么养是自家事”,但法律早已明确:监护权是“义务优先的权利”,而非父母的“私有支配权”。具体到本案,这对父母的行为已明显未履行多项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要求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孩子赤身裸体暴露在公共场合,面临温差、蚊虫叮咬、意外伤害等风险,且“爬行进食”不符合基本卫生标准,直接侵犯了孩子的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强调“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让孩子衣不蔽体在公共场合活动,本质是忽视孩子的人格尊严,与法律要求的“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完全相悖。

李泽瑞认为,“野人式养娃”至少可能构成“忽视型虐待”:不提供衣物导致孩子暴露在风险中,不保证卫生的进食方式,可能引发疾病或身体伤害等;长期脱离正常社会环境,孩子无法建立基本的社会认知,错过语言、行为发育关键期,这种心理伤害可能伴随一生,甚至比短期身体伤害更严重。从法律实践来看,后续干预还需“一管到底”,不能只停留在“让孩子穿上衣服”的表层。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后续至少需落实三件事:有关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孩子的身体、心理状况进行评估,若存在健康问题,需强制要求父母配合治疗,必要时由民政部门临时照料;协调户籍部门为孩子办理落户;即便不撤销监护权,也需安排专业机构对父母进行长期家庭教育指导,并定期回访,防止“干预后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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