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鱼刺卡喉后身亡工伤诉求遭驳回,这些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2025-11-13 07:03:59 8阅读

广西一镇政府职员杨某,中午在岳父母家吃饭时被鱼刺卡住喉咙,当时自行进行了处理。下午上班后,他感觉喉咙不舒服就医,因病情恶化抢救无效去世。

据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者(杨某)病因明确,病情严重及凶险程度高,以及发展迅速,与其鱼刺刺伤咽喉部位特殊性,及自行不当的处置,而发展至急性喉头水肿伴急性炎性反应致缺氧,缺氧亦引起气道内分泌物的增加,而阻碍气道有效的通气量,以及糖尿病基础疾病、精神紧张等因素的叠加,最终发展导致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后果。

事后,杨某家属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调查后认为杨某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和视同工伤认定范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家属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判决人社部门败诉。人社部门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1月12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再审判决书,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家属诉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杨某系全州县咸水镇人民政府职工,其中午回岳父母家吃饭期间,吃鱼被鱼刺卡住喉咙,当日下午上班后感觉喉咙不舒服去医院救治,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无争议。

根据相关司法鉴定可知,杨某死亡的原因是因鱼刺刺伤咽喉引起急性喉头水肿、出血和急性炎症并阻塞呼吸道,终因缺氧窒息而死亡,与工作并无直接关联。从杨某中午回岳父母家吃饭时鱼刺刺伤咽喉,下午上班后感觉喉咙不舒服,后自行开车前往医院就诊,就诊过程中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杨某伤情的发生、发展、加剧有一个完整的过程,不能机械地将某一环节单独割裂开来,其下午上班后感觉喉咙不舒服是中午伤情的直接延续和发展,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也不属于原有疾病的突发,再结合上述司法鉴定杨某死亡的原因,本案并不存在杨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故全州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杨某的死亡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

最终, 该院作出判决,撤销本案的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这些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红星新闻、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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