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爱动态图,12岁女孩与网友多次发生性关系后怀孕?
做爱动态图,12岁女孩与网友多次发生性关系后怀孕?
故意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有好多网友可能会很疑惑虽然女生很小才12岁,但是两个人是恋爱关系啊,发生性关系后怀孕但是没有违背妇女意识,为什么男孩还会涉嫌强奸罪被刑拘呢?不妨我们先来看看法条,看看法律上是如何规定强奸罪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法条后面特别规定故意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强奸罪,只要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使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也不影响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具体到本案女生12周岁,不满14周岁,故男生因涉嫌强奸被刑拘,但是还要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故意(明知)”,是否明知女方不满14周岁双方自愿发生的性关系。
不明知不满十四周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根据《最高法的相关批复》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的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情节显著轻微可能是未怀孕、未造成心理创伤等具体还要看案情。
从案情的描述来看男方很可能是知道女方真实年龄的,故19岁男子与12岁女孩发生性关系后怀孕被以强奸罪刑拘并无不妥之处,有的时候学点法律并无坏处,这个男孩不仅要面临牢狱之灾还有可能影响了一个女孩的一生!
男女自愿发生关系?
谢谢邀请!
这件事在我的警察生涯中确实遇到过:那是手机和电子监控设备在工作、生活中实际应用比较广泛的时候了。有天夜里凌晨,110值班室连续接到几个同一个女声的报警电话,声称在市里某某宾馆发生了自己被强奸的案件,请警察赶快到现场去处理。
乖乖里的弄,强奸案件是大案,哪敢不重视?一会功夫派出所、分局、市局的民警都陆续赶到了现场,展开调查工作。当男方被控制起来在讯问时,一脸的无故和懵逼,与警察的配合也很积极,问什么答什么。当讯问民警问他与女的是什么关系时,男的说”我们是恋爱关系,我们谈了已经四年了,这事我们双方父母和好多熟人朋友都知道的事,昨天中午我在外地才回来,是女方用手机发信息约了我的,我的手机有女方给我发的信息可以证明”通过调看男女方的手机,说明男方没说假话;同时调看某宾馆的监控录像看,男女双方在当晚十点左右手牵手显得十分亲热的样子登记入住的。
各种证据都证明这是一起很正常的恋爱期间的男女小青年“开房”事情,那么又是谁冒充这个女的连续给110打了报警电话,声称自己被人强奸了呢?经过调查得知:入住宾馆的女孩子在与现男友开房时,恰被一直跟踪女孩前男友一一记在心上,女孩的前男友为了报复女孩和现男友,便叫自己的姐姐冒充前女友在凌晨打110报警电话,而自己则一直在宾馆跟踪,在见到警察将前女友和男方被带走时,还乐得屁颠屁颠的呢,还以为达到了自己的报复目的呢!
警察借助于现代高科技手段,通过广泛调查,很快就弄清了事实真相,依法对这个报假警的女孩前男友和其姐姐作了处罚;同时也对女孩与现男友进行了批评教育。
有搞笑的GIF动态图吗?
兄die,恕我直言,你这是想斗图啊。来来来,用你们的图来打败我吧。
动之前我真的没看出来
让你们看看什么才是一字马
这个哈士奇,不男朋友纯吗?
第一次在丈母娘家帮厨
这握笔姿势,再问一句,还有谁!!!?
宿舍按电梯,家里有矿啊,兄弟
信息量有点大啊
为什么人家能火,主要是长得帅啊
兄die,我先走一步了,你慢慢下
你这是无证行医啊
新的坐地铁方式
闲的蛋疼
俄国行车记录仪永远不会让人失望
裤子都吓丢了
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我看不下去了
相亲一定要吃超级变态辣
刀治百病
女儿和男朋友发生了关系?
既然女儿已和男友发生了关系,一瓢水已泼在了地上,覆水难收。这也叫生米煮成了熟饭。
这也是一件豆腐掉到灰里的事,打不得的拍不得。
不能骂,更不能打。
否则,女儿轻则离家出走,随男友浪迹天涯。
重则寻死觅活,后果不堪设想。
发生了这样的事,父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旦交上男朋友,就应给女儿提醒:别偷吃禁果,不能赿雷池半步。不能出现未婚先孕的后果。
以后在人面前也抬不起头来,很难受到男方及家人的尊重。
到那时,别说向人家讨彩礼,恐怕咱早早巴不得要求人家早早结婚呢。
咱不能做这不明智的事,把桶早早放进人家井里!
这又对那些不负责任的男人或骗财骗色的男人来说更无疑是敞开了大门。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好自为之。
这个关口必须把住。
若果俩人感情不合,分道扬镳,怀上孩子后那岂不是做茧自缚?
自己给自己酿了一杯苦酒?
自己要把握住尺度,不可贸然行事。
这些事,当然做母亲的要给女儿私下交待清楚,为她把好关。
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不能骂更不能打,须循循善诱,摆事实,讲道理。
否则,女儿也有离家出走的可能。
儿女婚事,家长不能过于参予干涉,毕竟人家俩人一起过日子呢!
以后日子过得好还罢,过得不好还不把你这当父母的怨恨死?
让女儿自拿主意,家长把舵就行。
社会在进步,时代在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不断改变,不能固步自封,用老眼光去看待一切。
青年男女热恋时,各自对异性都会产生种好奇心理。
年轻男女情窦初开,对情感处于蒙胧状态,易冲动。
情不自禁,发生关系很正常。
相互倾慕对方,一旦发生关系,男欢女爱,更能加深二人之间的感情。
女看男帅,男看女貌美,举手投足,咋看咋顺眼。
形影不离,情人眼里出西施就是这么个道理。
俩人有共同语言,志同道合,性格合得来。经过一段相处,男非她莫娶,女非他莫嫁。
俩人经过山盟诲誓,相处的日深月久了。
深度了解之后,确认确实找了个知疼知冷的好男友。
既使二人发生关系也是件好事情,这条情感红纽带又把他们二人死死地梱在一起。
这也为他们日后幸福生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这也是近年来流行试婚的一种形式和潮流。
不未婚先孕便好,也为日后留有选择的余地。
爱情是伟大的,男的可为心爱的人去赴汤蹈火,在所不辞,女的宁可跟上吃苦受累,出门讨饭也愿意。
既使女儿与男友发生了关系,也无关要紧。不必惊慌。
只要女儿找了个好男友,女儿快乐幸福,作为父母应支持才对。
现在该知道怎么办了吧?
情侣多次发生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对强奸罪的认定是: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以及幼女的身心健康。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4、主观方面有强行奸淫妇女的故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据你的描述,这肯定形成了强奸罪。只是说你们的性质相对比较特殊,按照以往的案例判决,大概会有3~5年的牢狱之灾。如果取得女孩的谅解,会要减轻一点。
另外不是说情侣之间强行发生性关系不违法,就是夫妻之间如果女方不愿意,男方以胁迫的方式强行发生性关系,也是算婚内强奸的,也是属于违法行为,只是判决的力度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