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2025-10-03 17:08:22 3阅读

一、案例介绍:

被告人王某某以请求路人帮忙找厕所为借口,将放学途中的被害人小A(女,10岁)骗至附近某酒店门口后,格某某将小A强行拉进该酒店1楼公厕内,采用语言威胁等方式,强行与小A发生性行为,并用手机拍摄了该过程。

被告人格某某又以请求路人帮忙找厕所为借口,将放学途中的被害人小B(女,11岁)骗至附近某酒店门口后,王某某将小B强行拉进该酒店1楼公厕内,对小B实施了猥亵行为。

邛崃市公安局以格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邛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

二、案例点评

1、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之规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指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本案是一起性侵未成年幼女案件,涉及罪名包括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1)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之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强奸罪中奸淫幼女以及猥亵儿童罪的认定

奸淫幼女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违背被害人意愿而实施奸淫行为,只要其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客观上实施了奸淫行为就可以了。奸淫不满十二周岁幼女的,不论是否知道其不满十二周岁,均构成强奸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罪中的猥亵行为,同样不要求具有强制性,主观上也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岁的儿童即可,男童和女童都可成为本罪的受害人。

本案中,王某某与不满12周岁的小A发生性行为,即已构成强奸罪(奸淫幼女),且应从重处罚;王某某对不满12周岁的小B实施猥亵行为,即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应从重处罚。而本案中,王某某系专门针对放学的学生实施性侵行为,且采用强制性手段将被害人拉进酒店公厕,又采用语言威胁等方式,先后分别强行对2名女童实施性侵害行为,犯罪情节十分恶劣,对2名被害人均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针对本案的被害人均系女童的情况,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及时对被害人启动了心理干预疏导程序,最大程度的降低案件对被害人心理及生活的影响。

三、工作启发

作为成都市的郊县,对于低龄幼女预防性侵的家庭教育及社会引导工作还不够,在性侵方面的罪与非罪无法辨别。作为办案部门特别是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目前已结合办案经验,将性侵犯罪构罪要件、防范性侵技巧及案例警示教育纳入今后法制宣传的工作重点,扩大宣传范围,提高社会法制宣传效果,以儿童利益优先,积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另外,该部门正积极尝试将强制亲职教育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受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力求从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到社会,逐步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强大合力。

本案中行为人系刚毕业的大专学生,案发前待业在家,由于性格内向,平时少有对外交往活动,终日沉迷网络游戏和色情视频中,加之又是在单亲家庭中长大,母亲系其唯一亲属,对于已经成年的儿子,其母的关怀教育明显欠缺,仅仅认为其子只要在家不出去惹事就好,加之自身工作繁忙,就更加忽略了对其子精神世界的关注。此类情况在媒体所报道的同类案件中极为常见,一方面在过去的宣传教育中,更突出的是强调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引导,而对于像本案被告人这种虽然生理年龄已经成年,但由于性格和成年环境的因素,造成心理年龄和性格缺陷的“准未成年人”,父母应当怎样教育的相关知识匮乏;另一方面,本案中所反映出的当前网络上的相关不良网游以及色情视频的传播,已经到了需要严厉整治的程度,被告人在对幼女进行性侵时,所采取性侵的方式均是自己从下载的色情视频之中模仿而来。在我国深厚传统文化氛围下,对于涉性话题,家庭教育长期缺位,许多年轻人的性知识大多来自于此,从而造成了扭曲的性意识和人格荣辱观。

因此,如何从这类案件中反思社会法制进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怎样防范性侵案件,尤其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是我们整个社会需要思考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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