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考考点】25法考知产考前押题——知识产权法必考考点总结(上)

2025-09-13 02:05:56 19阅读

1.甲经乙许可,将乙已发表的小说《风》改编为剧本《云》,并发表在自己微博上。丙看到后,未经甲、乙许可,将《云》上传至其运营的 “文轩阁” 网站,供用户付费在线阅读。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云》的著作权归甲乙共有

B.丙上传《云》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广播权

C.丙应取得甲、乙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侵犯二人著作权

D.丙侵犯了甲的发表权

答案: C

解析:

选项 A 错误: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上经创造性劳动产生的作品,演绎者甲对《云》享有著作权。

选项 B 错误: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此,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选项 C 正确:“第三人要使用演绎作品,要经过演绎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双重许可,并双重付费”。《云》是演绎作品(甲为演绎者,乙为原作品著作权人),丙使用《云》需取得甲、乙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侵犯二人著作权。

选项 D 错误:发表权,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是一次性权利,甲已经将作品发表,丙不再侵犯发表权。

2.画家陈某将其未发表的油画《日出》卖给收藏家刘某,刘某随后在自家美术馆公开展览《日出》。某报社记者王某报道该展览时,在报纸上刊登了《日出》的照片,并配发了“本市举办《日出》油画展,地址XXX,日期XXX”的文字内容。某印刷厂未经许可,将《日出》用于制作挂历销售。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刘某展览《日出》侵犯陈某的发表权

B.报社刊登《日出》照片侵犯陈某的复制权和展览权

C.报社配发的文字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D.印刷厂将《日出》用于制作挂历销售侵犯刘某的著作权

答案: C

解析:

选项 A 错误:“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刘某作为《日出》原件所有人,展览行为合法,未侵犯陈某的发表权。

选项 B 错误:报社为“报道时事新闻”刊登《日出》照片,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已经发表的作品”);此外,展览权归刘某(原件所有人),报社未实施“展览”行为,不侵犯展览权。

选项 C 正确:报社配发了“本市举办《日出》油画展,地址XXX,日期XXX”的文字内容仅客观描述事件,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选项 D 错误:《日出》著作权归陈某,侵害陈某著作权。

【必考考点总结】

一、《著作权法》 不予保护的对象

1.官方文件, 即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单纯事实消息 。仅客观描述何时、何地发生何事的简短新闻通常是单纯事实消息,不属于作品,但融入了人类智力劳动的新闻综述、新闻评论等则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这类成果表现形式单一,应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不宜被垄断使用。

二、著作权的主体

(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1. 归属:演绎创作所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即改编人、翻译人、注释者、整理人 。

2.行使: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独立享有,但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人要使用演绎作品,要经过演绎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双重许可,并双重付费 。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1. 归属: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

2. 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

3.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三)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四)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 由制作者享有 ,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 署名权 ,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 获得报酬 。

(五)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 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

(六)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的 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

2.作品原件购买人可以对美术作品欣赏、展览或再出售,但 不得从事修改、复制等侵犯作品版权的行为 。

3.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

三、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

A.发表权

1.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2.具体内容包括: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决定作品在何时何地公之于众;决定作品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公之于众”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

3. 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 。

B.署名权

1. 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

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

3.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4.决定署名顺序。

C.修改权

1. 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2.修改通常是指内容的修改,报社、杂志社进行的不影响作品内容的文字性删节不属修改权控制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对内容的修改,必须征得作者同意。

D.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二) 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 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2.发行权,即以 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 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 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注意: 1.仅限于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作者;2.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 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的权利。

注意: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该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 1)公开表演作品被称为现场表演或直接表演;

( 2)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或间接表演,如酒店、咖啡馆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就可能侵犯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权。

6.放映权,即通过 放映机、幻灯机 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 ,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 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9.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四、著作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法定许可使用

1. 报刊转载。作品在报纸、期刊上发表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摘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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