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件
丈夫“杀妻”两度被判死刑11年后妻子“复活”
核心提示
余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原治安巡逻队员,
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曾两次被宣告“死刑”,后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后被京山县人
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在3月28日,被余祥林“杀害”
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
已“死”了11年的张在玉突然复活”了。前日她对记者说,对丈夫的遭遇表示十分愧疚。
女子“被杀”11年突然回乡
3月28日中午,余祥林的哥哥余锁林接到好几个电话,都说张在玉回来了。为了核实消息,
他拨通了张在玉哥哥的电话,当真真切切地得到证实时,余锁林立刻想到了还在狱中的弟弟,
于是,他马上报了警。
当余锁林夫妇出现在张在玉面前时,张在玉马上喊了江银喜一声“大嫂子”。江银喜百感交集。
这个时候的余祥林,从关押到判刑,已经在狱中度过了11年。
丈夫因“杀妻”被判15年
据余锁林介绍,1994年初,弟媳张在玉突然失踪。双方家人四处寻找,但始终没有找到。
张家开始怀疑是被余祥林杀了,因为张在玉患有精神病。当时,有关余祥林与某女青年有暧昧
关系的传言正闹得沸沸扬扬
数月后,一村民在离村不远的窑凹堰边发现一具身体已腐烂得面目全非的女尸。经过辨认
尸体后,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就是张在玉。
这样,余祥林就成了第一杀人疑犯,不久即被京山县公安机关抓捕。
这一年,余祥林28岁,张在玉31岁,他们的女儿才6岁。
余家人始终没有看到死者的真容,他们问派出所凭什么认定时,警察的回答是:这个不由
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有错。当年,余祥林被判处死刑,行刑期定在10月1日。后来,因为证
据不足,终于逃过鬼门关。1995年,余祥林先被判死刑,后来又因证据不足免死。
1998年6月15日,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
年。
母亲、哥哥申冤也被抓
今年64岁的余父余树生告诉记者,自从1994年4月儿子蒙冤入狱后,大儿子余锁林因为弟
弟冤案上访,于1995年5月4日被拘留41天。
母亲杨五香因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于1995年5月6日被抓入狱,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
所关了9个半月,后来交了3000元才把人领出来,但已经气若游丝。三个多月后,杨五香含恨
而去,时年54岁。据乡亲们介绍,杨五香在入狱前身体健康,长年在田间劳作。
据了解,为了给余祥林申冤,余家欠了一屁股债,仅欠村里的提留款就达两万多元。余树
生一人耕种2亩责任田,在贫寒中苦苦煎熬。
妻子告白
原以为他巳过上好日子
下面是张在玉前天接受记者采访时的表白:“我本来以为经过了十多年的磨难,在我的想象
中,余祥林应该有个家了,现在应该过上好日子了,没想到今天却是这番情景。十多年的牢
狱之灾,婆婆去世了,我们的女儿过早辍学,受的折磨太多了,太大了。
知道这些情况后,我觉得真是阴差阳错,让他(余祥林)浪费了宝贵的青春,耽误了宝贵的
年华,我心里忐忑不安。我很想见到女儿和他。
在此,我只能对他及其家人表示深深的愧疚,同时,对关心我们的人们表示深深的谢意。”
在采访中,她三哥张在生插话道:“当我们看到她时,一下子惊呆了,发现真是冤枉了余祥林,
我们立刻想到要给公安局报案……”
专家认为“滥用发回重审是致冤案主因”
余祥林出狱后见到亲人。他表示不怪当年出走致他蒙冤的妻子张在玉,不愿打扰她现在的
生活。南方都市报记者贾云勇摄
“假如倒退12年,我愿意把他(余祥林)从牢里换出来。”3月30日张在玉向记者哭诉。
本报讯(记者谢言俊)“余祥林案中,当地公、检、法机关践踏司法程序、极力追求余祥林
获罪致使余蒙冤11年。”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学会副会长陈卫东分析称,刑
事诉讼中“发回重审”程序存在的弊端和司法机关违反程序办案是造成此次冤案的主要原因。
“省高院有滥用发回重审嫌疑”
陈卫东说,本案中,高院存有滥用发回重审的嫌疑。
刑事二审程序中,上级法院如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在立法本意上,发回重审应该列为特殊情况。
此案中,余祥林被判决两次死刑,高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5个疑点,讯问承办民警了解
原审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提取笔录”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却没有查清事实后改判。
此前,湖北高院的发言人也称:在案件办理中顶住了“死者的亲属上访和220名群众签名上书”
的压力,由于案件关系复杂、矛盾尖锐,受外界干扰较多。陈卫东分析,在这种情况下,二审
法官一般不愿意让案件在自己手中作个了断,就裁定发回重审,回避矛盾。
陈卫东认为,本案说明“发回重审”制度存在弊端。
另外,近年来建立的“错案追究制度”使法官个人的经济收入、升迁前途与案件的处理情况
有着越来越多的联系,这也使得法官愿意将这种职业风险加以转移。
“当地司法机关致诉讼程序倒流”
陈卫东说:“公民的权利如果法律不禁止便可以行使,但公、检、法机关的诉讼权利属于
公权,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则不得行使。”他认为,首先本案中,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把已经二审的案件退回检察机关,导致诉讼程序倒流。
根据《刑事诉讼法》,本案的办案程序应该是:京山县公安局侦查-------京山县检
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侦查结束,案件移交京山县检察院京山县检察院审查后,根据管辖权的规
定,将案件移送荆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荆门市检察院向荆门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荆门中院审
理,判处余祥林死刑湖北省高级法院进行死刑核准。
从披露的事实看,在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后,按照程序荆门中院不能将案件退回到同级检
察院。但实际情况是,此案不仅被退到荆门市检察院,而且还被退回到京山县检察院。第二年,
此种情况竟再次出现。
“违反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陈卫东分析称:“依照刑事诉讼法,可能判处无期或死刑的一审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中
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但在此案中当地司法部门违反了“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1997年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余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
上刑罚,将该案又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最后案件又被起诉至基层法院-----------------
京山县法院。荆门市检察院并没有说明为什么要“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退
一步讲,即便是这一判断成立,案件也应由荆门中院审理,没有移交基层法院的道理。
陈卫东判断,余祥林案交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另一个考虑可能是:余如上诉,荆门中院(发
回重审前的一审法院)即可终审判决,不会再出现高级法院二审的局面。余上诉 的结果可想而
知,果不其然,后来,余的上诉被驳回。
案件回放
案件5 次重审终判15 年
1993 年腊月初十(阴历)凌晨两点半左右时,余祥林妻子张在玉离家出走。
1994 年 4 月 11 日,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民警经 过排
查,认为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余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当晚,余被警方带走接受 审查。
1994 年4 月22 日,京山县公安局以余祥林涉嫌故意杀人将其刑事拘留。
1994 年4 月28 日,京山县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1994 年8 月28 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以余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对余祥林提起公诉。
1994 年10 月13 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余祥林杀害其妻 犯故意
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 年1 月10 日,该案上诉至湖北省高院后,该院作出(1995)鄂刑一终字第20 号刑事
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1996 年2 月7 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将此案移送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起 诉,后
再次退查。
1997 年11 月23 日,因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呈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
1997 年12 月15 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余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 期徒刑
以上刑罚,将此案移交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1998 年6 月15 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余祥林有期徒刑15 年,剥夺政治 权利5
年。被告人余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 年,剥夺政治权利5 年。
1998 年 9 月 22 日,荆门市中级法院接到余祥林上诉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该 次裁
定为终审裁定。之后,余祥林在沙洋监狱服刑至今。
2005 年3 月28 日,“死亡”11 年的张在玉回到家中。
2005 年4 月1 日,余祥林迈出了沙洋监狱大门。
余祥林案尚存4 大疑点
为何不做亲子鉴定、作案时间如何确定、是否有人曾见其妻、作案经过为何说法不
4 月1 日余祥林从监狱里走出来。同时,京山县人民法院法警向他宣读了撤销京山县 法院
下达的(1998)京刑初字第046 号判决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 年下达的终审裁 定。据记者了解,
目前此案已发回京山县法院重新审理,当地将尽快作出判决,有关余 祥林及其家属的安抚和对
错案的调查追责工作正在紧张展开。余案是一桩冤案已逐渐清 晰,但是,据记者收集到的各方
面的情况看,目前仍然有4 处疑点,相关部门至今还没 有一个确切的说法。
1、 为何只凭身高辨认死者?
“当时公检法能够认真一点,也不会出现这样的冤案。”4 月 3 日,在湖北荆门雁门 口镇一
村庄,余祥林妻子的哥哥张在生捂着脑袋说,他们当时不该仅仅从警方对死者特 征所做的描述
上就确定死者是自己的妹妹张在玉,11 年来,他们也一直处于失去亲人的 悲痛之中。
张在生向记者介绍,当时尸体高度腐烂,而警方也仅是向他们描述了死者的特征, 他们感
觉警方描述的身高和体形很像张在玉,而在此之前,张在玉已经失踪83 天。
“我记得当时一名法医和我们说从死者的腐烂程度判断刚好死了 80 天左右,从时间 上来说
也是吻合的。”张在生说,当时他们提出进一步确认尸体,当地警方便以没有办 案经费为由让
张家出资 2 万元做亲子鉴定。“不出钱,我们也就相信了。”张说,之前 他们和余家的人一直在
寻找张在玉,自从被警方认定张在玉是由余祥林所杀,两家就产 生了敌对。
而据余祥林的哥哥介绍,当时他们并未看到尸体,在问派出所凭什么认定时,警察 的回答
是: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有错。
2、 余祥林真的有作案时间?
在余祥林案件中,1998 年 3 月 31 日京山县检察院对该案的起诉书有这样一段描述: 1994
年1 月20 日晚10 时许,被告人余祥林将妻子张在玉从床上拉起来后,引到白湾瓜 棚内关好门,
自己返回家中睡觉,次日凌晨2 时许,被告人余祥林抱着小孩杨斯寒到父 母房内谎称张出走了,
然后拿着手电筒和张穿的毛裤,推自行车出门。
按照京山警方认定的结果,余来到白湾瓜棚给张换上蛇皮袋内的衣服、鞋子以及带 去的毛
裤,将换下的衣物放在棚内。尔后,余祥林拿着蛇皮袋带着张在玉行至雁门口镇 的冲村九组窑
凹堤堰边时,趁张不备,用石头猛击张面部,将张打倒在地后,又朝张的 头部乱打一阵,直至
张不再动弹。接着余祥林将张拖到堰塘的东北角,沉入水中。这与 张失踪的日子吻合。
对此,余祥林在 1998 年的一份上诉书写到,在京山县警方对他提审时,他反复交代 在他
妻子出走的当晚,他从凌晨两点半钟到六点钟一直在外面寻找他的妻子,其间曾经 搭过两次过
路汽车,询问有无见过这样一名妇女,而通过警方的调查,余祥林搭车的司 机证实了余的说
法。
另一方面,从发现尸体的关桥水库到余祥林的家约有 10 公里的距离,“按照警方的 说法,
祥林需要骑着自行车将患有精神病的张在玉驮到白湾瓜棚所在的关桥水库,再将 她杀死,他哪
来的时间? ”余的家人说,在以后的判决中,都没有提到当晚见过余的两 名司机的证词。
按照余祥林的上诉书所述,对于打死死者的石头,和沉尸的蛇皮袋的来源,警方认 定的结
果都是余从搭乘的汽车上带的,对此,也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仅是依靠余 的口供和现场
的证据。
3、 不理会有人看到其妻的证明?
在余祥林案中,两份村民证实看到张在玉的材料备受关注。
在1994 年12 月27 日余祥林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一直为弟弟余祥林鸣冤的余锁林, 在湖北
省天门市石河乡姚岭村八组打听到张在玉(张在玉又名张爱青)曾经出现过。并 且,该村3 名
帮助并收留了张在玉一晚的村民为此写下了一份《关于张爱青来我村的经 过》的证明。
此证明写道:(1994 年)农历9 月16 (1994 年10 月20 日)早晨8 点多钟,我村聂 孝仁、
吴艳枝、肖桃仁等人去割谷,在路旁发现一妇女睡在地下,三村民问她叫什么? 是哪里人?她
说是雁门人,叫张爱青。
第二日,余锁林专门回家拿去张在玉的照片给收留并帮助了张爱青的村民看,被问 到的村
民一致认为照片中的张在玉就是张爱青。
此后,余锁林拿着准备好的材料以及一份申诉状去找办案民警和有关部门时,并未 得到重
视。余锁林回忆办案民警对他的答复是,“你们这种事情我们见得多了,有本事 你们自己找张
在玉回来再说”。
“如果他们去调查一下,也许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了。”张在玉的一名弟弟说。
4、为何会有4 种不同的作案经过?
“他(余祥林)先后交代了四种不同的作案经过、五种杀妻动机,当时我们就觉得 疑点重
重。”湖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对余祥林案发表了这样的看法。
事实证明余祥林没有杀妻,那他为何承认杀妻?
张在玉的一名弟弟说,他曾经去监狱看过余,没想到余会成这样子。说话有气无力, 浑身
伤疤,还断了手指,身上露着青筋。
“他以前壮得很,几个小伙子都弄不住他。”与余祥林一起长大的一名村民说。在 余祥林的
多次上诉书中提到,余被抓后,曾10 天10 夜没有睡觉。
“我只想睡一会,他们怎么提示我就怎么说。”余祥林在1998 年的一份申诉材料中 写道。
余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1994 年1 月2 日,余妻张在玉
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 月28 日,余祥林
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余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
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 年9 月22 日,余祥林被判处15 年有期徒刑。
2005 年3 月28 日,余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 月13 日,京山县人民法
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余祥林无罪。2005 年9 月2 日余祥林领取70 余万元国家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