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涉及法律问题分析

2025-10-15 00:05:10 9阅读

Ⅰ 民事侵权责任分析:

【证据清单】:

公安局出具的提起民事诉讼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收费单据;

【责任承担】:

1、赔偿金额上,互殴的考虑原被告双方过错比例。

2、【未成年人打架】:

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侵权责任。

Ⅱ 行政处罚责任分析:

【处罚标准】:有殴打行为。

伤情鉴定为构成轻微伤或不构成轻微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用于确定人体损伤程度【区分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鉴定(又称伤情鉴定)。

处罚: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民间纠纷达成和解且履行不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未成年人打架】:

不满14岁,不罚。

14、15、16、17 从轻或减轻。

14、15岁,拘留罚不送拘留所。

16、17岁,初次拘留罚不送拘留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Ⅲ 刑事处罚责任分析:

【定罪】:

1、构成轻伤(轻伤二级或轻伤一级)且年龄满16周岁→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构成重伤(重伤二级或重伤一级)且年龄满14周岁→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年龄满12周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未成年人打架】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

首先看行为,一般,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故意伤害是实施伤害特定对象;

其次要看后果,如果轻伤,按具体情形适用罪名,如果是导致重伤或致人死亡,就要适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司解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如只有“轻微伤”,则看人数:两个人轻微伤构成寻衅滋事罪,一人轻微伤,只是治安处罚案件。

【量刑:山东省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轻伤二级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轻伤一级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下列手段致被害人身体器官缺损、身体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造成六级以上严重残疾的,可以认定为“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挖眼、割耳、鼻、挑筋、砍手足、剜髌骨的;故意用刀划面部、用硫酸等腐蚀性液体毁人容貌的;电击、烧烫他人隐私或要害部位的;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重伤一级的,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5)使用刀具等锐器、棍棒等钝器伤人的,每次犯罪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使用枪支伤人的,每次犯罪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事先准备或者携带上述工具并使用的,在增加刑期幅度内从重考虑。

(6)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蓄意报复伤害他人的;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3)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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