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首例!非法经营出版物,获刑!

2025-10-20 12:03:51 4阅读

近日,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非法经营出版物的案件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查扣的非法出版物均予以没收。

【简要案情】

2015年以来,陈某某在盘州市经营某某经营部,主要出售文具、玩具、办公用品等。2023年4月,陈某某的经营部因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出版物被盘州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查获,后被给予没收非法财物264本的行政处罚。2023年8月,盘州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再次在该经营部查获幼小衔接丛书、拼音描红等图书共计7563册。经贵州省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其中125册为合法出版物,7438册为非法出版物。截至案发,该经营部始终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1.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

2.图书经营者要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从正规渠道购入正版书籍,共同维护良好的文化市场环境。

3.购书消费者应向正规书店购买正版图书,自觉抵制盗版书籍,尊重、保护知识产权,发现贩卖盗版书籍的行为应积极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供稿: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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