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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0:07:54 24阅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如《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三亚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如《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如不予办理许可证的决定;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如不予办理许可证的决定;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如《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四)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如《三亚市XX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如《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决定书》;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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