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案件上访原因及解决对策
近几年来,涉法上访案件居高不下,呈逐年上升之势。涉法上访当事人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法院裁判和执行工作两个方面。笔者拟结合基层法院受理涉法执行上访及复查案件的实际,就涉法上访案件涉及执行中所反映的与执行救济有关的问题及其对策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涉法案件上访的原因主要包括:有的案件不严格依照执行程序执行,滥用强制执行措施或怠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致使错失执行良机;有的案件久拖不执,执行人员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予理睬或在执行工作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而不主动采取执行措施;有的案件中止和终结执行不当,超标的执行;还有极个别案件存在重复查封、重复冻结,甚至错误执行案外人的财产等。
分析涉及执行案件上访的原因,与当前执行救济制度存在缺陷,途径不畅有一定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这是对执行异议制度所作的一般规定。另外,《执行规定》第70条第一款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可见,相关规范将执行异议的主体限定为案外人,将执行异议的内容限定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而对当事人在程序上的救济缺乏必要的规定,当他们在执行中受到损害时却投诉无门时,导致上访。
在执行实践中,就执行异议主体而言,不仅包括案外人,而且还包括被执行人甚至申请执行人。如法院追加的被执行人认为不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或其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异议;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的异议。就执行异议的内容而言,不仅有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异议,还包括对执行措施、执行依据合法性提出的异议,如被执行人认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的异议;认为法院不查封其它财产而查封生产设备致正常生产受到影响等执行措施不当的异议等。由于这些异议不属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关于执行异议的范畴,有的执行员对此往往不予理睬,因此而产生涉执行上访。
为有效化解上访,应进一步完善救济制度和途径,对执行异议,特别是相对复杂的执行异议,仅仅审查是难以保证对其处理的公正性的。为使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避免执行错案,有效化解上访。应对执行救济制度重新加以认识,完善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程序,使执行工作快速、合法、公正地进行。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